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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碳匯認購是生態環境司法與生態修復的創新融合

      2024-5-20 11:23 來源: 中國環境 |作者: 虞偉

      氣候變化是全球關注的熱點問題,是與環境污染、生物多樣性喪失并列的全球三大環境危機之一。我國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生態環境資源審判,協同應對氣候變化與生態環境修復,探索生態恢復性司法,開展替代性修復,積極應對氣候變化風險挑戰。

      生態恢復性司法強調在懲治環境犯罪的同時,讓環境侵權人與環境受害者或其代表自愿達成協議修復生態環境,完成對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進而緩和人與自然的緊張關系。破壞森林資源導致森林固碳能力減弱造成碳匯損失,碳匯損失屬生態環境受損的一部分,引入碳匯修復裁判符合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對生態環境直接修復措施無法適用時,可采用替代性修復措施。隨著有關司法解釋正式確立可以通過購買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近年來,國內部分地方積極探索以引導損害行為人主動認購碳匯的方式承擔替代性修復責任,即“生態司法+碳匯補償”的模式。

      自從2020年3月,福建省南平市順昌縣全國首例以被告人自愿認購“碳匯”的方式替代性修復被受損的生態環境案件以來,陜西、四川、江西、貴州、浙江等也紛紛效仿,探索在生態環境破壞審判中,由被告通過自愿認購碳匯的方式,用于替代性生態修復,并據此對行為人進行從輕、減輕處罰。當前“碳匯認購”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從全國來看,各地法院關于在刑事案件中適用“碳匯認購”作為替代性司法修復模式的做法不盡相同。

      首先,從適用場景來看。大多數案例是刑事毀林案件,通過碳匯認購進行替代性修復邏輯上有較直接的因果關系;少數法院在非法狩獵案件中探索采用認購“碳匯”的形式代償造成的野生動物生態價值損失。

      其次,從碳匯來源來看。大多數案件認購的碳匯是林業碳匯,部分案件認購的碳匯是海洋碳匯。如福建連江法院的被告人向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購買連江縣海洋碳匯。

      再次,從認購途徑來看。主要包括兩類,第一類是公益類項目,如全國碳匯認購第一案被告人通過認購附件順昌縣“一元碳匯”扶貧公益項目的碳匯;第二類是市場化交易,即通過當地碳交易平臺購買。

      第四,從核算方法和標準來看。目前各地司法實踐中碳匯損失價值核算的標準和做法各異。包括林業部門測算、環境交易所估算、法院自行計算等做法,核算方法不統一,容易產生同種林木及毀林蓄積量相近,但碳匯價值差距很大的問題。

      各地百花齊放的做法,有些不符合現有政策關于替代順位的規定,有些不符合司法解釋關于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的要求;同時,司法解釋只是明確了可用認購碳匯的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司法適用程序也不明確;碳匯認購款項如何使用、如何真正體現碳匯補償,在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中鮮見具體描述。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碳匯認購的司法公信力??傮w來說,碳匯認購的司法實踐探索先于理論及制度規定,需要在理論和制度建設方面不斷完善。為此,筆者建議:

      一要堅持審慎司法原則。與其他法律責任相比,碳匯認購具有其特殊性,碳匯認購需要當事人主動申請,法院不能直接判決,目前只能通過在審判環節中加以引導。碳匯認購案件要按照原地“補植復綠”、異地“補植復綠”、購買碳匯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的修復效果依次遞減,因此只有在原地“補植復綠”、異地“補植復綠”考慮經濟、技術不可行時,才能適用購買碳匯修復生態。不涉及碳匯減損的侵害野生動物資源案件中,以及涉及復雜客體的環境污染案件中,如果將認購碳匯作為替代性生態環境修復的責任承擔方式,仍需在法理上進一步詳細闡釋,不宜在沒有充分法理依據條件下貿然擴大適用。

      二要堅持科學嚴謹原則。碳匯認購涉及自然科學和法學等相關知識,非法狩獵罪、非法捕獵水產品罪等與碳匯損失無關,而對生物多樣性則是更直接的損害,采用何種生態修復措施才能真正起到相應的修復作用,在法律解釋上做到邏輯自洽,需要慎重考慮,不能一味擴大林業碳匯適用范圍。裁判文書也是很好的普法教科書,在裁判文書中加強碳匯認購裁判部分的法理闡釋,既傳播生態環保理念又普及法律知識,做到碳匯認購在科學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上的統一。

      三要堅持規范有序原則。從目前實踐來看,過分強調司法創新性,可能會將其簡化為“購買碳匯”以買代罰,有違“懲惡揚善”和保護生態環境,無法真正達到生態修復的效果和落實雙碳目標的初衷。當前,僅民事審判的司法解釋對碳匯認購作出了規定,而既有判決又將認購碳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量,這就需要在立法層面或者出臺司法解釋對“碳匯認購”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明確規定,明確規定“碳匯認購”與認罪認罰、刑罰量刑之間的關系。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是啟用替代性法律責任的前置條件,在生態環境損害的司法訴訟中,如何認定“生態環境無法修復”需要規范程序。需要建立從碳匯交易、碳匯補償、法律適用等一整套的制度體系,確保司法適用的統一性,維護司法活動的權威性。要明確資金監管程序,確保認購碳匯資金真正服務于碳匯補償,實現碳匯認購與雙碳目標的強關聯。

      碳匯認購是生態環境司法與生態修復的創新融合,拓展了替代性生態修復的新路徑,體現了司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的獨特價值,實現了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生態效果的統一,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司法審判貢獻了中國智慧。

      作者系浙江省新型高校智庫“質量發展法治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計量大學碳中和與綠色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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